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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几年 ,什么是社区戒毒?

2024-08-04 10:30:03 点击: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那么,“社区戒毒”是什么呢?


社区戒毒

《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社区戒毒人员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