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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法定代表人)

2024-08-08 08:15:02 点击:100

法定代表人的消极条件

即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公司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辞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因为法定代表人身份是以董事和经理职务为前提的,相应的职务辞去,当然不能再当法定代表人。至于经理辞任后,其与公司之间是不是还存在劳动关系,那是另外一回事,具体可根据章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而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是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公司义务,辞任后同时要求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这避免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扯皮”问题,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问题思考:1.公司经内部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变更工商登记,前法定代表人等拒不交出公章证照,目标公司如何提起诉讼?

2.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拒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3.企业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然后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限高制度如何适用?原、新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起限高?


同时

《公司法》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