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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024-07-07 20:45:02 点击:100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设置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

成员

村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2)地位与职权: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村(居)委会须提请会议决定;

3)自治规则: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报乡级政府备案。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4)召集和主持:由村委会和居委会。有1/5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5)决议条件: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二者的关系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